吉民函〔2024〕42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进一步杜绝群众身边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在广泛调研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办公室)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以身份证作为享受老年优待服务的合法有效证件。全省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老年优待政策。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政策解读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因此,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不是取消老年人优待政策,而是将老年享受优待政策的凭证,统一到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上,原已办理的《老年人优待证》根据需要可继续使用。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重点在政务服务、审批服务等对外窗口,全面做好政策解读。
二、大力宣传,及时告知发布
各地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借助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不再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后,可继续享受优待政策等信息,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在对外办证服务窗口、提供优待服务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迅速将“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等信息向全社会发布,切实扩大老年人知晓范围,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协作,确保工作实效
各地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同时要注重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提醒各提供涉老优待服务单位,不应以《老年优待证》作为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唯一证件,要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